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第七十条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七十九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第八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