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只有在某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的某一条文,符合某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时,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即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正如实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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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行为人,因合同诈骗的数额未达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行为人的行为却恰恰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那么就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其二,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来看,行为人的合同诈骗数额没有达到追诉标准,对其当然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从合同诈骗罪的角度看是平等地适用刑法的,但若站在诈骗罪的角度看,对那些被以诈骗罪定罪的人来说可能就是不平等的了。正如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行为人,如果按合同诈骗罪20000元的追诉标准,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倘若另一个行为人用一般的诈骗手段实施诈骗,则只需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通过这样一比较,不难看出,如果不追究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对后一行为人在适用刑法上是不平等的。同样是诈骗行为,只是手段上有利用合同和未利用合同的差别,追诉标准却截然不同。如果司法实践中也仅因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合同诈骗罪追诉标准就同时排除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适用,那就明显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其三,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分析,对于通过一般手段诈骗了5000元的行为需要对其定罪,同理,对于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行为人也应当定罪处罚,这才符合“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要求。第四,认定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符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1。因一个合同诈骗行为必然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其当然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对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虽然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有较大争议,但通说认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为: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