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法条优于轻法条。两个原则的关系是,一般情况适用前一个原则,后一个原则是前一个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因此,虽然嫌疑人崔某的犯罪数额未达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但已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可以根据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无论认定崔某的行为有罪或者无罪,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均存在障碍,其根源在于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法规中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不尽合理。
二、值得商榷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但两者的数额标准却相差甚远。以重庆市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重庆市法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渝高法发〔2011〕25号】等相关规定,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人民币50万元,但不知何故,前者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却远高于后者:(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上列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导致对合同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出现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然人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其数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就会产生该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和不构成犯罪两种认识分歧:
持有罪观点的人认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符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第一,自然人实施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其主体均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均要求实施了“欺骗”行为,惟客体有所不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多重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还包括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由此,虽然行为人因数额未达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因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其数额亦达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符合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