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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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1】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
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
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
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
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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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二章第八条回收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
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
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