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委员会(FASB)1978年《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第1辑“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的颁布。该报告认为财务报告目标有:6(1)提供对现在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和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2)应该有助于现在的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评估来自股利或利息以及来自销售、偿付、到期债券或贷款等收入和预期现金收入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3)提供关于企业经济资源的要求权,以及使资源和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发生变动的交易、事项和情况的影响;(4)提供关于企业如何获得并花费现金的信息;关于企业的举债和偿还账款的信息;关于资本交易的信息;关于可能影响企业的变现能力或偿债能力的信息;(5)提供关于管理当局在使用业主委托给的经济资源时是怎样履行责任的信息;(6)提供对企业经理和董事们在按照业主利益进行决策是有用的信息。
f随着美国观点的传播,其他研究机构也推出自己的观点。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其前身于1989年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财务报表还反映管理层对交托给它的资源的经管成果或受托责任。使用者之所以评估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或经管责任,是为了能够作出经济决策。”7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1999年公布的“财务会计原则公告”提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主体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以供广泛的投资者用于评估主体的经管责任和经济决策”。8经过多次修订,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认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9上述各研究机构观点基本相同:会计报表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的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通常利用这些信息,以便评价受托责任或进行投资决策,实际上认可财务报表目标的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的并存。虽然两种观点对于具体会计目标的看法有所不同,不过,因为评价受托责任之“目的在于作出是否继续维持和终止委托受托关系的决策”,实质上也是一种决策,故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不排斥,3会计目标可以统一为“提供用于决策的会计信息”。二、会计目标之错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