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
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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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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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