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监200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
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f附件1:
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入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f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八决定。第七条被检查人收到财政检查通知书耐,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八条财政检查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被检查人交回的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作为检查证据立巷归档。第十条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f附1:财政检查通知书样式
f附2:送达回证格式
f附件2:
财政检查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