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无果的情况下,管理部要求办事处行政执法,但办事处人员称:行政执法周期较长,且手续繁多,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在政府相关部门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管理部为了尽快有效制止违章和恢复违章,决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拆除业主封闭的阳台玻璃并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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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原状。区人民法院于受理了此案并判决该户业主十天内拆除封闭的阳台玻璃并支付50元的案件受理费。该业主对判决无异议,服从判决。管理部通过法律途径终使该户业主拆除了违章的阳台并恢复了原状。6、在执行判决后的第二天,管理员既主动上门与业主联系再次与业主进行心与心的情感交流,告知业主虽然从法律上看我们是矛盾的对立面,但我们对待业主的心是最真诚的,今后也一样,一定会更好的为业主服务。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让业主明白不会因走向法庭而疏远了和我们的关系,消除业主心中的顾虑。二是使业主不会因此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02年3月10日购春申万科城假日风景房一套,于当年8月31日办理入住手续,并于原告(我方:上海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公共契约。公共契约第二十四条第4款明确约定,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或在阳台引入上、下水管线和龙头,安装防盗窗(栏杆)用室外衣架。当年9月5日,被告之母代被告前来管理部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时,我方向其递交了一份住宅装修须知,其中第三条第11款也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封闭阳台。
当年11月29日,管理员发现被告擅自在封闭阳台,立即口头通知被告停止封闭,并于第二天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被告立即拆除,恢复房屋原状。在被告无动于衷的情况下,于12月10日再次发出整改通知,并将此情况汇报当地闵行房产管理局莘庄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找被告谈话,我方多次与被告沟通劝说被告,均未得到解决。
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严重影响原告对整个小区的管理工作,影响整个小区外立面的统一和美观。因此,我方要求被告拆除擅自封闭阳台玻璃一纸诉状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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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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