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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和财政收支范围等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机关之间在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权限方面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f(4)财政管理体制法的法制建设过程,必须坚持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个前提下,还要坚持:合理分权原则;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5)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以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两种类型,即彻底性和适度型,从分税方式看存在单一专享、共享为主专享为辅,专享为主共享为辅三种形式。(6)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合理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坚持整体设计和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7)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中央财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办法;新旧体制衔接的有关事项处理和配套政策措施。(8)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1995年开始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形成了由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构成的转移支付体系,但从规范角度看,无论转移方式、类型、数额测算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三37本章小结(1)预算是指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计划,预算的实质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预算按不同的依据可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单位预算和总预算;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筹集使用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预算关系,包括预算管理体制关系、预算程序关系,预算实体关系。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法,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制定预算法的总原则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预算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管理原则、设置预算周转金原则。(3)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和我国的政权结构,我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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