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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两份自相矛盾的遗嘱纠纷案案例: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他们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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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为准。但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
案例:董某,男,58岁,杭州市某工厂工会干部。何女,女,28岁,杭州市某局支局职工。
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是十几年的同事和挚友。二人都酷爱集邮,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1992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和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看望他的机会,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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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提出立遗嘱,于是他本人口述另一人代书,其他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品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1993年4月,何某去世,在分割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董某胜诉。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遗赠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明确具体地规定遗赠的内容,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是有效遗嘱。应该执行。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虐待、打骂父母的人,父母死后还有继承权吗?
案例:我姐姐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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