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
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本票
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
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本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
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银
行本票正常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本票兑付手续;确认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
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
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六、业务安全机制
一出票银行应具备本票业务密押管理功能。出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根据本票业务要
素即时生成密押并记载于本票票面;出票银行兑付本票时,应实时核验小额支付系统传送的
密押信息及本票电子信息,核验无误后进行解付。
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签发本票时,应与代理清算行协商确定
本票信息传递途径并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未被非法篡改。
七、报文填制说明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
┌──┬────────┬─────┬───┬────┐││
│强制项
│
│
││TAG│要素名称│
│属性│备注│││
│/可选项│
│
│├──┼────────┼─────┼───┼───
─┤│02C│包类型号
│M
│3
│
│├──┼────────┼───
──┼───┼────┤│011│包发起清算行行号│M
│12
│
│├──┼──
──────┼─────┼───┼────┤│012│包接收清算行行号│M
│12
│
│├──┼────────┼─────┼───┼────┤│30E│包委托日期
│M
│8
│
│├──┼────────┼─────┼───┼────┤│0BD
f│包序号
│M
│8
│
│├──┼────────┼─────┼──
─┼────┤│C15│包密押
│M
│40x│
│├──┼───────
─┼─────┼───┼────┤│B63│明细业务总笔数│M
│8
│
│├
──┼────────┼─────┼───┼────┤│32B│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