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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家政服务员1.2职业定义.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1.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1.7.2培训教师..具有相关职业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1.7.3培训场地与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常见的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国家燃具操作间,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1.8鉴定要求: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者。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f15年以上。(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参加技能考核。技能考核分项目进行。申报初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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