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⑶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为了维护其和平、秩序、安全及权益,使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领海,可行使立法和保护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3、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f⑴船旗国的管辖权;按照《海洋法公约》第92条的规定,除国际条约或该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⑵各国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第99~109条规定,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并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加强合作,采取措施。这样的行为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五、论述题1、试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犯罪:⑴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⑵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⑶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资,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⑷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⑸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2、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⑴人身不可侵犯;《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规定:“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表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⑵寓所、财产、文书和信件不可侵犯;按照《外交关系公约》第30条的规定,外交代表的此项特权包括两方面内容: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f⑶管辖豁免;依《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的规定,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⑷免税免检;依《外交关系公约》第34条的规定,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国家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