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虚心接受甲方的指导和建议;保安人员的内部管理、训练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甲方应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八条甲方因故向乙方提出处罚时,应举出乙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第九条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乙方也应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处理突发性事件(包括与外部的冲突、治安事件等),以消除外界因素对甲方生产、生活所带来的任何干扰或影响。第十条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厂界安全保卫职责,及时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避免发生打架斗殴及大规模械斗事件的发生;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打击和侦破厂界内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预防因违反厂纪厂规而受到处罚人员对甲方实施打击报复或破坏甲方建设物资和厂界物品案件的发生,确保甲方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在值勤期间,应自觉学习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培训,严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对甲方的承诺履行岗位职责(见2006年6月1日公安部制订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文明执勤,严格执法,礼貌待人,展示形象,树立良好的榜样,维护甲方厂界内治安,成为甲方对外形象的一面旗帜,不得出现任何违规违纪现象,不允
f许有损甲方形象影响甲方生产、生活事件的发生,将严格自律、预防和打击物资物品失盗案件、维护一方平安作为自己应尽的崇高责任,依法保护甲方厂界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应恪守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尽心尽责完成甲方赋予职责和使命,有效预防和制止非安全因素的发生;由于乙方人员因脱岗、睡岗、监守自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制止、布防不合理等因素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时,乙方应当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即使甲方在对乙方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也不能免除乙方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出法制建设方案,分析、研究甲方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及存在的隐患,提出防治建议和整治方案,并努力维护厂界安全,对乙方人员违反厂纪厂规的现象行使处罚权,并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因乙方不采取安全劳动保护措施、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或擅动甲方的设备、设施而造成不安全事件(如人身伤害或疾病、生产设备系统事故及火灾事故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厂,永不使用,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及费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