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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
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迄今尚未完成。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民法的近代模式:抽象人格,也就是对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四现代民法民法的现代模式:具体人格,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分化出具体人格,如劳动者、垄断者、消费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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