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更好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东北电监局制定了《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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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f附件
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区域内的电力企业,包括从事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主要业务的单位,以及拥有接网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负责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电力企业应当配合和支持东北电监局依法行使监管职能,自觉接受监管。第四条东北电监局根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监管有关的安全生产信息。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制订、落
f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信息报送与发布第五条第五条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即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各电力企业应当以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东北电监局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或者事故后,应当将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向东北电监局报告:(一)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三)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四)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影响的异常情况;(五)66kV及以上等级变电所、发电厂恶性误操作事件;(六)火灾事故、交通事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