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确保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会组织制定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联系人孙岩
联系电话66597377
传真电话66025918
电子邮件地址c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第四条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第五条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
重大事项以电话、电报和传真方式报告。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属于集团化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经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电监会定期发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印发安全生产简报。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表1发电企业电力生产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
f年月日
填报汇总单位章本表共页第页
制表日期年月日
┏━━━━━━━┯━━━━━━━━━━━━━━━━┯━━━━━━━━━━━━━━━━━━┓┃│人身事故人│设备事故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