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目的
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范围内。3、职责31安环部负责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2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33安环部和生产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411动火区等级管理
1)在厂区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三级动火制度。2)固定动火区内允许从事焊割、电热刀、滚、冲切作业外,其他一律不准动用明火。(明火是指电焊、气割、喷灯、取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电火花等产生明火作业)3)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报主管或总工程师批准。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1)距易燃液体、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设备30米以上。(2)在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易燃易爆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3)室内固定动火区与危险源应隔开,门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要有明显标志,并不准堆放易燃杂物,还应配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5)厂内除固定动火外,其他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根据危险程序分为三级:(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f412动火证的审批1)一级动火:一般不准动火,如确实需要动火时,《动火证》由动火执行单位和生产车
间主任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好动火单并签字后,经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落实后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2)二级动火:《动火证》由动火所属车间、部门生产主任审批。在无主区域内动火,《动火证》由动火者所属车间、部门主任签字后到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审批。
3)三级动火:不需办理动火手续,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如果需要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事先要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的同意。由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的车间、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413动火证的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