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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管公司如何扩股,都必须确保甲方持有公司51(含)以上的股权。第二节股东会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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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和重大事项(重要岗位人事任命、设备投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暂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整理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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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节董事第二十条经股东讨论决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为共名,聘任期为年。第二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按照投资比例推荐,保证甲方在名董事中占个名额。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同意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自己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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