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书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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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
上海制造有限公司、
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
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上海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丙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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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乙丙丁戊五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圆整(RMB00);实缴资本为人民币万圆整(RMB00)。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塑料挤出型材设备。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九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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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购买顺序按照股权比例从多到少的顺序。第十三条各股东同意在以后的经营过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