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本文依据2009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
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例1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方案1:分别核算。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方案2:未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60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684万元税收负担。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
f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新增值税法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税法权威。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的项目时,与在原税法“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情况下计算含税平衡点的税务筹划方法不同,应该注意尽量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