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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地规定
f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地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地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地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地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地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地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地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地规定
f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地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地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地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地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地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
f容地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地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地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地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地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地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地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地数额从事证券业务地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地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地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地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地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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