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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612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地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地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f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自身发展地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地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地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地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地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地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f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地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地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地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地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地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地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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