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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f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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