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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
f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行为。集团承接的政府代建项目和市财力投资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主体包括:(一)集团公司;(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三)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五条集团自营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二)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主业经营范围;(四)项目前景明朗,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f(五)项目风险可控。
f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集团董事会,暂由集团党委会代为履行职责;
(二)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集团委任的控股子公司董事必须按照集团董事会(党委会)的意见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三章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机构
第八条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集团自营项目投资的风险控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对集团自营项目投资进行风险管理评估并提出审议意见,上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
第九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f(二)对概算及调概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批;
(三)委员会在将审议意见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决策前,应将审议意见报集团党委成员、监事会以及财务总监审阅。
第十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投资发展部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四章项目评估决策
第十一条集团自营项目实行有分析、有论证、有决策的审议和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主要围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自营项目评估决策依据项目前期条件和项目投资额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项目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
(二)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但可以推进的;
(三)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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