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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
fB级以上。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
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第十三条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
f第十四条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第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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