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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汇业务。
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九条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
f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f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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