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f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f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