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不上早、晚自习。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f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