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10(体积)
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f名称液化烃
类别甲乙丙ABABAB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闪点≥28℃至≤45℃闪点45℃至60℃闪点≥06℃至≤120℃闪点120℃
可燃液体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区域规划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不宜通过生产区;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甲、乙类液体可能携带可甲乙类工艺全厂性或区(罐外壁)罐组(罐外燃液体的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