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同时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虽然土地使用权证在租赁期间名义上归属于出租方,但笔者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应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6)契税因缴纳契税是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租赁期满出租方将房屋所有权返还承租方时,承租方需应按规定缴纳契税。2、出租方的涉税分析
f13号公告仅就承租方的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规范,对于出租方的税务处理未进行明确。根据现有政策,对出租方相关涉税问题分析如下:(1)营业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金融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仅针对设备租赁业务;同时,该文指出其他金融业务,是指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由此可知,建筑物售后回租应归属于“金融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务”税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时间和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首先,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不采取借贷的形式,但因为其他原因占用了其他企业的资金,因而产生等同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利率向提供资金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利息的报酬。而这部分报酬也应属于《企业
f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的利息收入,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日期和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根据《会计准则》,出租方应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故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税法和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出租房融资租赁租出的建筑物,不得计算折旧扣除。(3)印花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9830号文,按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