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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依据2007年以前的市场物价水平制定的,已不符合现有的市场物价水平,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行补偿政策之间形成较大差异,而大量存在的违章建筑,更导致了征地拆迁成本的增加。同时,补偿价格“谈判”的色彩还很浓厚,人为制造了想象空间,群众博弈心理严重,导致征地拆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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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展难度加大。(二)现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
方式与现实存在差距。当前,我市现行的征地拆迁安置、土地补偿方式主要是依据《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7修正案》规定来实施的。就补偿而言,现行的补偿制度只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是根据土地原产值确定的,其主要依据是土地在作为农业用地时的价值,而现行的补偿标准显然已不能代表当前土地的真实价格,补偿标准偏低,农民的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款有较大差距。就安置而言,当前主要以货币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为主。货币安置,即拆迁人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这也是我们当前最常用的方法。但实际中,往往是拆迁在前、安置在后,农民对安置房屋的地点、交通、配套服务等具体情况不清楚,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民存有后顾之忧,也间接地为后期顺利推进安置回迁工作埋下隐患。
(三)征地拆迁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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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强。一是个别村班子违规操作。有的村集体涉及到项目落地、征地拆迁时没有上级政府报告,而是村集体自己盲目搞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发放关等键环节没有上级政府把关,加上个别干部自身廉洁意识薄弱,出现“项目”上马,“干部”却下马的现象。二是个别具体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涉及到多方利益,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如采用为被拆迁户虚增室内装饰材料及设施、室外构筑物面积和其它设施数量等手段,帮助被征地农户骗取征地补偿款,并从中收受贿赂。三是现行拆迁补偿结算程序还不完善,监督机制缺位。现行补偿结算程序是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实际工作中,上级很难发现问题。现行的征地拆迁管理、监督制度已很难适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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