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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与安全主管部门一起对报警仪安装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D50493200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四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十三条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一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f二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一报警器的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为100,并列入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考核范围,设备管理部组织考核评比工作。
二报警器专业管理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主,安全、技术等部门共同负责。已安装的报警器一律要在设备管理部门及仪表保运单位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台帐》上登记,并详细记载变更情况。
三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四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浸水受潮后影响其工作性能。
五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6个月应校验一次,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校验记录》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人员须持证上岗,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校验,检定工作由有资质单位负责。
六工艺运行人员在使用、操作报警仪之前,必须接受仪表设备厂家或仪表保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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