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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石某几次劝说李甲回乡工作无效便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2001年,李甲与刘某在上海结婚。2002年4月份,李甲出差时不幸被他人杀害。李某、石某获悉李甲死亡后,赶至上海,要求分割李甲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46万元)和存款3万元。刘某以李某、石某与李甲脱离了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某、石某分割遗产。于是李某、石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甲的遗产276万元。问题:李某、石某是否有继承李甲遗产的权利?案例:张非于1964年7岁时被刘利钢、朱文秀夫妇收养,改名刘非。1970年刘利钢与朱文秀生一子,取名刘冰。刘利钢、朱文秀对刘非、刘冰都非常疼爱,全家四口人互相体贴,关系和睦。1980年刘非得知张金碌是自己的生父后,与刘利钢、朱文秀关系疏远。1984年朱文秀病故,1986年刘利钢因病致残,其收入仅能勉强维持生活,无力抚养子女。此时,张金碌生活困难,刘冰正在读书,刘非经营个体餐馆,收入较多,张金碌要求刘非赡养,刘冰要求刘非抚养,均遭到刘非拒绝。问题:1、刘非对张金碌有无赡养义务?本案分析的理由1、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刘非对张金碌无赡养义务。2、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刘非与间冰是兄弟姊妹关系。刘冰未成年,刘非有负担能力,故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请问:(1)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2)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2、刘非对刘冰有无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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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1甲构成犯罪。理由:具备4个犯罪要件。一犯罪主体是甲;犯罪主观方面,甲盗窃属于犯罪故意;犯罪客观方面,甲想把财物据为己有;犯罪客观方面,甲盗劫并盗得10000元。乙不构成犯罪。理由犯罪主体不符合。乙满14未满16,受法律保护,除故意杀人,或导致他人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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