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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妹妹陈明瑛未到法定婚龄,偷姐姐陈小青身份证后,与李刚结婚,结婚证上用的是陈小青的名字,陈明瑛的照片。陈明瑛与李刚共同生活了五年。问题:陈明瑛与李刚的婚姻是否有效?姐姐陈小青是否构成重婚?案例2:2005年11月王某受胁迫与吴某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元旦举行婚礼,2006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主张依法撤销婚姻。问题: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2004年5月,吉木萨尔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某厂职工吴某相识并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吴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王某很害怕,只好于2005年12月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吴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请问,王某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依法撤销与吴某的婚姻关系?本报顾问团律师、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田藜认为:如果王某与吴某结婚前,吴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那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本案中,吴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某结婚,王某在法定期限一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这一婚姻。如果当事人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新疆法制报2006年11月23日12版案例:韩某,12岁时父母离婚,韩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韩某在19周岁时考
f上大学,韩某向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学费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年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思考】韩某的要求合理吗?法院应如何判理?【分析】法院对韩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案例:李某与石某婚后生有李甲。李甲于1995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因他执意要留在上海而不愿回江西工作,与父母产生矛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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