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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迁的权利,而没有自行组织强制拆迁或搬迁的权利。这也是较旧条例最突出的一个区别点,旧条例规定政府是可以自行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的。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虽然政府没有强制搬迁的权利了,但是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作出
f主体仍然是政府,故决策者仍然是政府。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手续和程序。九、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见34条)
第五章
附则
一、明确了本条例的生效时间,即2011年1月21日公布之日生效。二、明确规定了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组织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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