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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是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应组织召开听证会。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f6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7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三、被征收人堆征收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14条)四、明确规定了不得违法乱建,否则不予补偿。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不予补偿。【问题(该章节16条):没明确征收决定前的建筑是否补偿的问题。征收决定前未登记的建筑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补偿条件在新条例第24条作了规定,即需要政府调查、认定。这是一项很重要。很繁杂的工作,希望引起大家重视。】
第三章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新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三项:第一,房屋价值;第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第三,造成的停业损失费(第三项实践中不好掌握,具体办法第23条规定需要定)。二、原则上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新条例第19条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标准,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新条例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
f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四、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新条例明确了这个大前提,且在第21条中明确对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回迁的,政府提供回迁房屋的位置应是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这里只讲征收住宅,没有讲商业性用房,需要大家探讨。)五、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签订补偿协议的直接主体,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再是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这是新条例大的调整部分。25条明确了政府部门和被征收人第订立补偿协议,就意味政府从幕后走到台前,从裁判员成为运动员。从而协议的履行自然也应由政府负责,因此政府必须保证征收款足额到位,否则会出问题。六、作出补偿决定1作出主体第26条规定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2条件是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即两种情形。3补偿价款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充分。七、市县级政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这是新条例第28条的规定,此项规定也表明市、县级政府只有申请法院争取司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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