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所列行为者。(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对教师或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者。2、受2次学校记大过处分,又有学校处分规定所列行为者。(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处分。1、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2、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七)假借退学名义未到校上课者,视为为旷课,据其旷课时间长短,给予相应处分;在学校调查或教育过程中,不能够配合学校调查、不接受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视情节加重处罚;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学生错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处分程序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签字确认。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四、处分形式1、单独谈话,批评教育2、班级内宣布。3、学校张榜公布。4、全校宣布。五、撤销处分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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