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没有把消防管理纳入生产经营之中,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2、公安部门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公安派出所没有独立执法资格。目前,公安派出所既没有消防监督方面的印章,专兼职消防民警也没有消防监督的证件,更没有独立执法的资格。很多情况下,消防民警在检查中既使发现了火灾隐患问题也不能当场解决,而是要移交给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理,工作比较繁琐,操作难度比较大。此外,这种机制使派出所和消防监督机构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明显的矛盾,派出所担心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后,权力责任不一致;消防机构担心派出所消防执法水平不高,随时可能替派出所成为被告而承担责任,宁可干不过来也不愿放权。二是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仅以沈阳市为例,当前公安派出所警务任务十分繁重,警力严重不足,只能安排兼职民警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对十五、六万个第三级列管单位,每个兼职消防民警要负责300多个小企业、小商店、小娱乐场所等,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全国其它地区的形势也大同小异,从事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警力普遍不足。三是公安派出所抓消防监督管理积极性不高。公安派出所总觉得消防监督管理不是“份内”工作,不是“主业”,存在着“替人做嫁衣”的想法。加之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已经纳入公安派出所基础建设考核内容,但在考核中所占比例只有4多,没有体现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致使派出所把消防监督工作当成了“软任务”,不能真正调动起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3、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业务不熟,执法水平低。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大多数对消防业务不熟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了问题,使监督检查留于形式、走过场。由于业务能力不强,导致一些民警在处理有关消防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时信心不足,担心发生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执法检查中经常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解决问题,造成检查多、处理少的局面,形成不了严格执法的氛围,导致许多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
4、社会对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缺乏必要了解。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地区和行业没有把消防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传达到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使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分级管理制度了解不够,不知道自己该属于哪一级消防管理,这就使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被有些单位和人民群众认为是越权管理,得不到配合,即使得到配合也不理想。甚至有些省市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