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讲话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认真履行党委的监督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七)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直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第九条学校党政领导正职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f第十条学校各科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直接承担以下责任:(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科室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解决本科室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二)参与组织实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三)配合学校纪检部门完成涉及到本科室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四)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第十一条校纪委在上级纪检监督机关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各级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纪违规案件。
四、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校长、校党委书记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12月,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校中层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