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反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要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和教学、教研等其他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f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学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学校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各党支部书记负责落实。
第五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党委副书记张锋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分管校纪检工作的孙峰同志担任,郭之纯副校长、张东副校长、许良副校长、吕维山副校长、姚志浩副校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江庆明、顾静、齐葵、方薇等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孙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江庆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听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三、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f第八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