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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损坏时,若出租人指定了修理厂(服务站),承租人必须到出租人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如果特殊情况需在外急修的,承租人须事先行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方可修理,并在该情况发生后一个月内提供证明该特殊情况的书面证据和更换零部件的产品说明书,修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擅自去外厂修理而造成车辆修理低劣,零部件不符合车辆技术检测部门要求的,必须重新修复和调换,承租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承租人承担车辆使用损耗品的费用,包括轮胎、维修、保养费用、改装、加装设备等费用(保险、办理证照费除外)。6、承租人雇用的员工待遇等,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及劳资纠纷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f第十条补偿1、承租人占有租赁期间,无论因任何原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若出租人因上述原因产生任何赔偿、责任或费用,承租人应当就此全部补偿出租人;时间为出租人支付上述费用之日起三天内,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3、本合同第十条第12项之约定的承租人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承租人的行为未获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1、不适当地、疏忽地、不安全地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使用、操作、维护或保存租赁物的2、抛弃租赁物或将租赁物转租给除出租人、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3、对任何租赁物的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或添加,如果该等改动、拆除、拆拆卸或添加影响其预期的功能、用途或降低其价值或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加不可拆除或不可逆转。4、将租赁物添附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5、转租租赁物、或改变附表一“租赁物描述表”中写明的租赁物用途。6、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担保或抵押的。
第十二条税费1、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费。2、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之约定承租人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陈述与保证1、双方陈述与保证:(1)根据其组建或成立地的法律,该方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即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所有复印件)。(2)该方有全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3)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从生效日开效,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f(4)双方应如实介绍其股东及经营者构成及与经营有关的个人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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