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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2、承租人陈述与保证(1)承租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2)本合同的签署人和送达人已获承租人授权代表其履行该等行为。(3)本合同构成承租人有效的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4)承租人主要营业地点或者主要住所地保持不变,如果承租人为商业主体、承租人未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不得改变其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任何合并、兼并、再设或类似重组结构)。3、出租人陈述与保证(1)所提供的车辆和拖板,从承租人实际提车之日起按厂家要求保修期一年。(2)车辆、拖板等所有配件、工具、轮胎等按原厂备齐。
第十四条毁损和灭失在租赁物受领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承担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该等毁损、灭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租赁物被用坏、灭失、被盗、政府没收、不可抗力或其他风险而导致的,承租人仍需向出租人按租金明细表(附件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和其他应付款项。如因上述造成租赁物毁损和灭失的,承租人仍需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租赁物,赔偿价按毁损或灭失现时折旧价格。
第十五条保险1、承租人对租赁物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A车辆损失险B车辆盗抢险C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元D车损、盗抢、第三者不计免赔险E车辆自然险F交强险以上租赁物的保险由出租方代购,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支付。2、所有保险应当由出租人与其选定的保险公司签署,出租人为保险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出
f租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将用于协助承租人进行租赁物的修复和保险事故的处理。3、对本合同租赁物进行保险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出租人为接受保险金以及背书所有支票、汇票
和其他文件,并且采取其他进行保险索赔和取得付款所需之行动的唯一权利人。在可能成为索赔基础上的每个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立即向出租人提供所有被要求相关资料,否则承租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承租人应当在租赁物正式运营前根据运输货物的价值投保货物险,承租人承担货物各种责任,与出租人无关。
5、承租人造成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以赔偿第三方的损失,差额部分仍应由承租方负责全部赔偿,与出租方无关。
第十六条广告1、为统一租赁物的品牌的形象,出租人负责整个租赁物的广告规划、营销、建设和管理,承租人对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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