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协议已获股东会批准通过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390万元
甲方按股权转让协议在取得390万元股权转让费用之前
应先期一个月收回在
乙公司的债权551万元并先期分回股利185万元未分配利润560万元33盈余公积金亦按特情分得274万元830万元33总计1400万元
甲方股权转让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390万元3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97万元90万元33
综上所述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必然产生纳税差异额第一种处理方法是草率和吃亏的从而导致企业要多缴企业所得税3333万元从税法公平税赋角度讲显然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允的因为甲方既然已退出对乙方的全部投资额那么对甲方而言其在乙方的债权和所有者权益都属于甲方应当享有的正当免税应得利益其中的债权也可归结或视同为甲方的投资成本
上述两种不同处理方法之所以产生纳税差异关键原因在于纳税人对税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会计制度的综合理解运用有所不同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协议文本在本例处理上起着划分和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书证角色这也从一个侧面指教我们不断提高驾驭税法合同法公司法会计制度的能力和水准是维护企业合
f法权益的唯一重要途径所谓节税就是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支出和税款损失以期争取公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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