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界定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有的问题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识不一。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识不一。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现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现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如何认定法人代表的“擅自”行为如何认定法人代表的“擅自”刑法理论认为,所谓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刑法理论认为,款移作他用。这一定义,对于非单位负责人如单位副职、款移作他用。这一定义,对于非单位负责人如单位副职、各部门负责人等将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犯罪是基本适用的,人等将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犯罪是基本适用的,但对于单位负责人,尤其是对于那些由一人负责、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公司、责人,尤其是对于那些由一人负责、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公司、企业负责人所实施的将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犯罪并不完全适用。负责人所实施的将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犯罪并不完全适用。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犯罪并不完全适用有人说,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财物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经营权,其有权支配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财物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经营权,单位的财物,擅自”问题。这岂不是说,单位的财物,也就不存在“擅自”问题。这岂不是说,凡法人代表以法人的名义所实施的将公款移归他人使用的行为都是法人行为、职务行法人的名义所实施的将公款移归他人使用的行为都是法人行为、为,不存在挪用公款犯罪的问题?不存在挪用公款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一切未经有权机关合法批准的行为,笔者认为:一切未经有权机关合法批准的行为,都只能是一种擅自行为。这是由公款的所有权及其法定用途所决定的。行为。这是由公款的所有权及其法定用途所决定的。法人代表只有在法律及其职责范围内活动才是代表法人意志的、有效的行为,律及其职责范围内活动才是代表法人意志的、有效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法人行为。而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是法人行为。而那些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又没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没有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门审批同意、没有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此姑且不论经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决定的也有可能构成共犯)的行为只能是其“擅自”的个人行为。决定的也有可能构成共犯)的行为只能是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