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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费之计算以危险大小及保险金额多寡为基准保险金给付之多寡乃依保险合同非依法律规定可见实施强制保险只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手段之一与其商业性质并不矛盾
3损害补偿性
损害补偿性是相对定额给付性而言的是指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之实际损失而赔付保险金无损失即无赔付该类保险设立宗旨在于满足被保险人因损害发生所产生之需要使被保险人于遭受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当然这种经济补偿具有一定条件第一保险合同订立后须有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第二保险人责任以赔偿被保险
f人实际损失为限度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作为责任保险之一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机动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财产上之损失非因被保险人之财物或无形利益直接受到损害而是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赔偿责任为限乃一典型损害补偿保险尤值一提的是它所给予的补偿是十分有限的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只是实现最基本的保障目的的社会制度而存在它所提供的亦仅仅是维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最基本利益的一种保障为了解决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解决现实法律中的操作障碍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作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以人为本建立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第一完善立法体系提高法律效力以解决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笔者建议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第二在立法的目的和原则上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党和政府一项基本政策第三明确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力目前我国虽绝大部分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但立法层次较低因此应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全国统一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二明确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性质明确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性质从性质上看机动车强制保险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但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社会保障机制中的一种只能说是在功能上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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