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和建议
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摘要
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目前美国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的特征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各国的实践证明机动车强制第三者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交通事故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正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关键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强制关键字正文正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源于德国瑞典及挪威它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于被保险人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其保险人为依法经营该险种之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乃保险费缴纳义务人被保险人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而非灾害直接发生之对象第三者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受害者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性
1强制性
f目前英美法日韩诸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通过专门立法或于民法典中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强制性我国新近颁布实施之道路交通安全法亦顺应国际潮流于其第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