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f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第九条测定。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