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一、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
1、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3、生产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4、安全副矿长:对防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5、防突组长: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6、通风科长:对管辖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7、矿井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责任主体;煤矿各科室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负责监督管理。8、煤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专职机构(或防突小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专业人员。9、煤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领导小组:总工程师任组长。10、通风副组长,安全生产处室负责人与通风处全体人员为成员。负责全局防突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管理。11、煤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工作小组: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生产、通风、抽采的领导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f负责矿井的防突工作的具体实施。
12、完善煤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区队、班组等相关人员防突
管理的岗位责任制;防突措施设计和措施会审制度;掘进进尺审批制
度;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验收制度;防突事故分析追究
制度等。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保
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2区域预测、区域效果检验工作由矿防突专职人员进行测定,出
具区域预测结果和区域效果检验报告。
3区域防突措施的施工由各矿井组织人员实施。
(二)区域预测
1、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
分别布置;每一采区、每一区段以石门为界一翼为一地质单元,同一
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测试点。
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预测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1)
<074
<8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区域类别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
(三)区域防突措施
1、保护层开采
f(1)坚持优先保护层开采,保护层开采必须到位,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柱,确需留设煤柱必须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好纪录,并标在采掘工程及瓦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