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黔人常备201418号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第四条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督促本地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f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开始前应当确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9人。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达8的,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第九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代表。第十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r